刘某与张某都是电信公司员工,盗窃该公司在华容县护城乡某村的废旧电缆,价值4820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某和张某犯盗窃罪,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和二千元。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刘某与张某经策划后,一同来到华容县护城乡某村准备偷盗华容县电信公司的废旧电缆,刘某联系了收购废品的柳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收购。刘某爬上电杆剪下电缆后,张某将电缆捆绑好运到柳某的三轮摩托车上,二人所盗电缆销赃得款1550元,刘某分得赃款850元,张某分得赃款700元。经鉴定:被盗废旧电缆价值4820元。9月15日,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电信公司损失5000元,得到了电信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