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在一件离婚诉讼中,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因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离婚,二人分居后,陈某已在外地生活工作多年,其表示路途遥远,来回往返多有不便,而胡某系新泉人氏,家离法庭不远,黄法官了解到胡某同意离婚,与欧阳法官商量后,考虑原、被告实际情况,采用调解方式最为适合。但因被告不同意调解,工作较难开展,一方面欧阳法官简单明了地向胡某说明了调解机制的作用,深入地了解胡某内心的想法,解开了胡某心中的误解,另一方面黄法官电话联系原告,仔细了解原告的诉求,多次通过电话了解原告意见,反复在原、被告间做工作,终于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事后,原、被告都深深地向法庭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