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介绍张某参加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但投入的资金血本无归。张某遂要求李某归还欠款,并逼迫李某写下欠条,进而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份李某以江西省南昌市有水电安装业务可做将张某骗到南昌,许诺带资参股“1040阳光工程”可获得高额利润,于是张某按李某提供的账户打了10万元,之后张某发现所谓业务实际是传销。
2011年8月24日,张某回到华容,找到李某要挟其写下借条。张某则在受胁迫时写下了欠条,并且写了三张,但借款事实并不存在。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起诉提供的证据仅有一张欠条,该欠条虽由李某出具,但张某并未向李某交付借款,而是张某受李某之邀向传销人员账户打的款,张某在未获得传销非法利益的前提下要求李某出具的。双方关于张某归还李某资金的合意,非民法所保护的正当的借贷合同关系,故在原、被告之间并未形成真实的借贷关系,李某主张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张某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