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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新办法解决老案子,巧为民工讨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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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4-15 09:27:29 打印 字号: | |
  过年,正是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高潮期,也是一年之中法院最忙的时期。离婚的、民间借贷的、追讨工资的,多如牛毛。农民工追讨工资,这是一个并不鲜见的话题。

  2015年年底,鲇鱼须法庭受理了7个追索劳动报酬的案子,案件数量虽多标的不大,总计一万多元,人数虽多被告却是同一人,张某等七人替江某砍树尚未结的工资款。

  正是临近年关,处理不当便可能影响重大。于是在受理案件的第二天,就马不停蹄的送达、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等,最终案件得以圆满调解。最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执行阶段,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拒不执行,要求年后再给。为了不让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维护司法权威,鲇鱼须法庭通过查询被告银行账户、走访附近邻居村民,了解被告的家庭经济状况,终于多方打听得知另有第三人欠被告江某货款,力邀三方来法院磋商,最终经江某同意,由第三方代为支付工资款,及时将工资款送到了民工手中。

  法院效率之高、执行之精准,获得了民工的一致好评。为了打通司法为民的“最后一公里”,将一份份法律文书变成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钱款,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司法公信力,更重要的是给人民群众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法官说法:《合同法》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等七人是被告江某的债权人,而江某又是案外第三人的债权人,经张某等七人和江某同意,江某可以由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第三人可据此向江某主张抵销债务。这种做法,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能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于法、于理都不失为一个好办法。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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