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云溪)单位单方面停工 解除合同劳动者获补偿
分享到:
作者:袁斯潮  发布时间:2016-04-15 09:30:59 打印 字号: | |
  单位因政策性调整停工,在停工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停工津贴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近日,某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果诉至云溪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某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013年7月,费某经人介绍进入某公司工作,主要从事抹面工作,月平均工资3174元。2015年9月,该公司以政策调整为由通知费某停工2个月,费某在停工2个月后于11月份继续上班,但该公司未向费某发放停工期间工资,费某自动离岗。费某在离岗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确认公司和费某劳动关系解除,同时支持费某经济补偿金7935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某公司未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时,费某用自己的行为行使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另外,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未超过一个月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合同约定的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的停工津贴。经济补偿标准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公司因政策性调整通知费某停工,停工时费某在公司工作已经超过2年,故公司应依法支付费某经济补偿金7935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云溪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