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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走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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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敏  发布时间:2016-04-15 11:33:03 打印 字号: | |
  4月13日,湖南省长沙市同性恋者孙文麟、胡明亮诉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案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判决,驳回孙文麟、胡明亮的诉讼请求。

  此事从立案开始便受到广泛关注,最终结果自然也是引人瞩目。一则,这是一次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官司。二来,同性婚姻目前在中国还未能被主流社会道德所认同,更别说为了登记结婚将民政局告上法庭,尚属中国“第一案”。

  1971年,明尼苏达州的一对男同性恋者贝克尔(Richard John Baker)和麦克康纳尔(James Michael McConnell)因要求被告纳尔逊(Nelson)颁发结婚证遭到拒绝,起诉至明尼苏达州最高法院,最终以败诉收场。这便是迄今为止美国历史上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件有关同性婚姻的案件。虽然目前在一些国家同性婚姻已经被法律所承认,但我国《婚姻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这一条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因此从法律层面来讲,民政局的行政行为是站得住脚的。

  这个案件一审已经审结,无论该案最终的诉讼结果如何,其折射出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却值得我们认真思考。法院的判决结果是驳回诉讼请求而非驳回起诉。这本身就是司法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是法制的进步。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的立案条件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原告请求法院保护的实体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请求不予保护的司法行为,简而言之,驳回起诉针对的的是当事人能不能起诉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针对的是起诉后能不能打赢官司的问题。

  法制的进步总是难以与社会发展完全同步,在目前法律没有对同性婚姻做出规定之前,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只能依法办事。套用网上曾流传着一句话“同性才是真爱,异性只为传承后代”,但我们尊重“真爱”,更尊重法律。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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