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农妇郑某伙同罗某(已判刑)在华容县城关镇沿街商店盗窃作案3次,专偷衣服,共计1390元。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1月26日,郑某与罗某到华容县城关镇某市场的童装店内,罗某趁机将一条女童棉袄偷走,郑某趁机将一条男童呢大衣偷走。被盗棉袄价值288元、呢大衣价值409元。
2014年腊月底的一天,郑某与罗某到华容县城关镇城某服装店,由郑某打掩护,罗某将一件男式羽绒服放入郑某的包内后偷走。被盗棉袄价值450元。
2015年2月10日,郑某及其女儿杨某与罗某到华容县城关镇某街某店,由郑某打掩护,罗某将一件红色裙子放入自己包内后偷走,后罗某将所盗裙子给了杨某。被盗裙子价值243元。
法院审理认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参与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郑某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