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摩托车醉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杜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8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杜某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长寿镇将军中路方向行驶,至黄金路口地段,因刹车不及撞上前方吴某驾驶的停下静待红灯的蓝色小车。被告人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当场摔倒,本人当场摔倒受伤。
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杜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定量含量114.167MG/100ML。平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杜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致两车受损,一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