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双方约定月息2.5%,借款人逾期未还,出借人起诉至法院。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依法支持年息24%。
两年前,刘某通过中间人向段某借款260000元,借款时间为半年,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5%。借款后,刘某按月息2.5%向段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未支付本金。2015年9月之后,刘某再没有支付本金或利息,段某遂起诉。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以上事实。段某强调按2.5%支付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已经支付的利息不予返还。
承办法官称,年利率在24%以下的民间借贷,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而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债权约定有效,但无法律上的请求力,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任意给付,且债权人受领时,法院亦不加干涉。换言之,此种债权享有债权之保持力,但不享有债权的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