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吴某和妻子、岳父在家中争吵,一言不合,吴某便被妻子打了两记耳光,岳父随后拿了根铁棍追赶着殴打吴某,吴某痛得当场喊救命。
事件发生后,被告人邹某以故意伤害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平江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该案,判处被告人邹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12月11日23时许,吴某在岳父(已追诉)家中和其妻子邹某发生纠纷。邹某先打了吴某两个耳光,随后又拿起一根木棍,被告人邹某的父亲持一根铁棍,两人一齐殴打了吴某,直至被害人吴某打至抱头躲藏,呼喊救命,可两人方才停手。经湖南省平江县汉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因钝性外力致腓骨粉碎性骨折,损害程度为轻伤二级。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案发后,被告人邹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与被害人吴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