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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路上偶遇砍伤他人,两男子获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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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光泉  发布时间:2016-04-25 10:18:42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钟某甲、高某与蒋某因债务及工程协调等事项有过节,路上偶遇蒋某,遂联系高某等砍伤蒋某。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钟某甲在华容县城关镇工农桥附近看见蒋某与朋友李某、闵某、宁其等人在喝冰花,便电话联系被告人高某,要被告人高某带人到工农桥来。被告人高某驾车与何某(未到案)、黑子、高顺来到现场后,被告人高某从车上拿了一把砍刀冲向蒋某,蒋某起身逃跑,被告人高某、钟某甲与何某、高顺随后追赶,蒋某跑到路边摔倒,被告人高某对蒋某的左前臂砍了几刀。被告人钟某甲指使被告人高某等人将蒋某挟持到马鞍新区后,蒋某被人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蒋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钟某甲、高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甲、高某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钟某甲、高某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钟某甲、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华容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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