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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分手费”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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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薇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0:16 打印 字号: | |
  男女交往切不可触及道德底线。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起因“分手费”引发的特殊民间借贷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80后女青年吴某与已婚的陈某某于2010年中秋节前夕经人介绍相识之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生活。同居一段时间后,因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在对分手的事宜进行协商时,吴某提出分手后男方应对自己进行经济补偿,陈某某为尽快分手向吴某出具了50000元的欠条。欠条出具后,两人分手。后因欠条未按期兑现发生纠纷,2016年元月吴某诉至汨罗法院,请求依法判决陈某某偿还欠款50000元。

  经过庭审,法官确认本案的欠款系分手费,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没有发生真实而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的。该分手费欠条是没有发生因真实债权债务关系而产生的欠条,且原、被告系非法同居关系,基于终结非法同居关系时双主协议出具的分手费欠条其产生违反了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中国法院网汨罗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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