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窗外大雨滂沱,平江法院行政庭却一片温情满满。4位当事人将锦旗当面送到法官们的手中,激动地说:“你们真是秉公无私、宽严有度的好法官啊!20多万的社会保险费终于得到了补缴,非常感谢法院维护了我们这些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一番发自肺腑的话语令在场知情人鼻头酸涩、眼眶湿润。
他们是一群可敬可亲的环卫工人。1995年始,因城镇环卫工作的需要,某镇政府陆续将城镇范围内路段的环卫、保洁及垃圾清运、填埋等工作交由王某、李某等人承揽。2013年5月,该镇政府将此项工作发包给了某家政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等环卫工人解除劳务关系。关系解除后,王某等人要求给予补偿,该镇政府认为双方之间属劳务承揽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同意补偿,也不同意为其缴纳多年的社会保险费。
王某等人于是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要求该镇政府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2015年4月15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镇政府为王某等人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其实际工作年限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该镇政府不服上述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将环境卫生的保洁、垃圾运送、填埋交第三人承揽,双方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不应为其缴纳。
2016年1月19日,平江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该镇政府请求撤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监察行政处理决定的诉讼请求,要求镇政府补缴拖欠的共计20余万元的社会保险费。
庭审后,承办法官从社会保障的角度对该镇政府管辖的环境卫生管理站进行释法明理,竭力化解两者矛盾,在体现法治刚性的同时,适时展现柔性司法。对于环卫工人,法院给予他们真正需要的劳动权益维护和保障,为他们撑起权益“保护伞”,而不仅是那些“听得见却感受不到”的道德美名。
此案在当地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当事人及当地群众的交口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