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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吸毒兴奋开车追尾 非法持毒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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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晚东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被告人邹某某因吸毒兴奋,在高速公路上开车追尾,导致其非法持有毒品案发,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邹某某,现年33岁,湖南省祁东县人,从事经商业务,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邹某某从老家驾车回河南做生意,因毒瘾发作,遂驾车下高速在自己车上吸食毒品,后重新上高速,由于吸毒后过于兴奋,未确保安全驾驶,在京珠高速公路1440KM路段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邹某某的形迹可疑,另外发现其行李内有吸毒工具。民警从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上、行李及驾驶车辆内查获3个塑料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冰毒)疑似物。经鉴定,被告人邹某某携带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7.8567克。经检测,被告人邹某某的尿检阳性,系吸毒人员。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定性均没有异议。

  平江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国家禁止持有的毒品而故意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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