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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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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三妹  发布时间:2016-04-25 10:22:37 打印 字号: | |

引  言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乡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全国已有大约1.5亿农民工进城务工。由于受我国户籍制度和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许多本来在家务农的农村青年壮年离开家乡,外出工作,把老人和小孩留在家中,造成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激增。[1]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城市务工,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共同生活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是全国儿童的组成部分,并且占有较大的比重,由于父母疏于对孩子的监管与教育,再加上他们自己身心健康发展不完善和辨别认知能力不高的同时,留守儿童中所凸显出的反社会人格集中表现在犯罪机率的加大,暴力性犯罪的持续上升。在构建和谐社会农村背景下,如何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从法学的角度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做初步探讨。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与特征

(一)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现状

当今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吸引了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由农村向城市、由不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的大幅转移,从而融入到了城市生活当中。这也就意味着缺少父母关爱的儿童便留守在了家里,并由他们的监护人代为抚养,于是就顺其自然地成为了这样一个庞大且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由于长期不能与父母生活在一起,缺乏应有且必要的情感交流,加之留守儿童处于身心发展的转折期,其自制力差、缺乏成人的自我约束和引导,极易受社会不良风气的诱惑和影响以及来自不同途径的不良思想与文化的冲击,从而逐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004年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妇联宣传部,2004年对宁夏13个县(市、区)农村在校初中、小学生调查显示,“留守儿童”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6.77%,其中比例最高的达60.37%。犯罪的“留守儿童”中,有49.7%与没有外出父亲或母亲单独生活在一起,46.1%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3.9%与亲戚生活在一起,1.8%被寄养在他人家里。其中,父母外出打工4年以上的占26%,没去过父母工作地的有65.3%,很少与父母电话联系的有23.3%,非常想念父母的有64.1%。[2]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近三年来对留守儿童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10年留守儿童犯罪案件审结11件20人,2011年增加到19件27人,2012年持续增加,达到了25件37人;2010年故意伤害案件6件9人,抢劫案件3件4人,2011年故意伤害案件6件8人,抢劫案件4件9人,2012年故意伤害案件9件10人,抢劫案件10件16人。[3]浙江省2007—2009年8月,81%的在押未成年犯来自农村;福建昌平县人民法院2003—2005年审理的200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卷宗里,涉及农村的案件占整个青少年犯罪总数的58.1%,且以每年5.5%的速度递增;江西省萍乡市天宁区法院2006—2008年青少年法庭的审理案件共224件329人,农村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分别占当年青少年刑事案件的43%、51%和67%,犯罪率居高不下。[4]可见,留守儿童的犯罪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地威胁着农村的生产生活秩序,阻碍着和谐农村的建设进程。而面对这一犯罪现象,从社会和法律角度去关注这一特殊群体,切实有效地预防和治理日趋严重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已刻不容缓。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特征

1.犯罪案件性质恶劣

我们通常所说的犯罪案件性质恶劣,指的主要是暴力性犯罪。由于农村留守儿童多处于17岁以下,接受的教育水平比较低,而且法纪观念差再加上农村经济的相对落后和生活艰苦,他们开始抱怨对这个社会的不公。此外,缺乏正确的家庭教育的引导,很容易引发一些严重变态性质的性格异常,这就会导致人格发育的不健全。这些正处于青春发育期的孩子由于年轻气盛,做事比较容易冲动,很难真正意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他们事先往往没有做好充分的准备,也没有明确的作案目标和谋划部署,通常只是因为偶然事件而突然起意,因此易选择比较原始而残忍的暴力性犯罪。[5]暴力性犯罪是以给被害人造成肉体上的损害为主要手段或以人的生命、健康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各种犯罪。[6]据有关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中有突发性质的案件约占71%,其动机也较为清晰,如为满足支配欲而杀害、伤害;为满足占有欲而抢劫、盗窃;为满足性欲而强奸、猥亵等。

2.犯罪主体低龄化

犯罪主体的年龄越来越低,犯罪主体平均年龄仅为14.9岁。如钦州市百富县施某某等9名青少年强奸、轮奸妇女一案,三个月内疯狂作案12余起。8名被告最大的22岁,最小的仅15岁。在该市查获的青少年刑事作案人员中,未成年人占19.1%。[7]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员中,年龄最小的仅8岁。在得不到合理的监护和有效的教育的情况下,留守儿童就会漠视法律的威严,不断试图碰触法律的底线。由于其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农村地区的普法意识并不是那么的广泛,并且在缺乏父母有效监管的条件下,智力和身心发展并不很完善,往往导致他们缺乏正确的判断能力和是非辨别能力,很容易受到一些不良社会文化思潮的影响,产生错误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走向违法乱纪的犯罪道路。猎奇心理、盲目心理、报复心理和侥幸心理成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四大杀手,他们社会阅历浅、是非判断能力弱、身心发育不完善、遇事不沉稳等等,都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其犯罪能力的实施。

3.犯罪案件多涉及人身、财产 

我国农村地区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加上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在物欲的驱使下,抢劫、抢夺、盗窃、强奸、寻衅滋事的行为常有发生,他们经常出入电子游戏厅、网吧等场所,动辄小偷小摸,大辄抢劫敲诈、强奸。[8]未成年人犯罪中,涉及人身和侵财性犯罪的,2001年占87.5%,2002年占85.7%,2003年占100%,2004年占82.4%,2005年占83.3%,2006年占88.1%。好奇是未成年人的天性,色情犯罪、网络犯罪与毒品犯罪已经在侵蚀着他们,使其身心健康得不到良好的发展,没有一个舒适健康的成长环境,岂能更好地促进自身的发展?

4.团伙犯罪明显化

由于失去父母的监管,留守儿童多表现为对自我的一个封闭状态,不太愿意与外界接触和沟通,而更愿意与年龄相仿,状况相似(均为留守儿童)、趣味相投的伙伴在一起,形成一个这样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犯罪也基本上都以团伙犯罪形式出现。由于年龄小,他们结伙作案相互鼓励和支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恐惧感和孤独感,因而暴力程度高,危害性大。毕竟留守儿童的思想还不是很成熟,身心发展不是很完善,又缺乏作案经验,对犯罪心理压力大,且他们都实施暴力犯罪,担心被害人反抗,会觉得自己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故而他们在这种状态下会纠结数人去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甚至犯罪集团,这样既能周密安排部署,又能在力量上足以抵制被害人的反抗。在青少年案件中,被告人多以邻居、老乡、亲属关系为纽带,或是以学生身份为主的集体化环境下下手,从而会促成犯罪聚合。因为对彼此的相互了解,比较容易迅速达成犯罪共识。有关统计数字表明,青少年刑事案件中85%属于3人以上的团伙犯罪。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团伙犯罪尤为突出,毋庸置疑,成为当今农村社会治安的隐患。[9]从心理学上看青少年具有强烈的寻求集体归属感的心理诉求,会很自然的形成“团体”,而团体中的少数提出“攻击性”意愿时,其他成员就会受趋同心理影响而符合行动,情况严重的就构成共同犯罪。

 

二、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成因分析

(一)家庭教育的缺失

家庭承担着教育子女的职能,作为一种社会的细胞,它能够使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内化为他们人格结构的组成部分。农村留守家庭是一种变相的不完整家庭,在作为一个初级社会群体中,使孩子遵守基本的社会规范、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培养基本的社会技能、形成个人理想等方面的影响和教育功能巨大。由于父母长期远离自己的子女,不能很好地与他们进行有效的沟通,这就会导致言传身教作用无法正常发挥,父母的榜样作用就不能在孩子的成长环境中得到合理的凸显。农村留守儿童每天面对的基本上是他们的监护人(即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等),在监护人照看留守儿童的同时,他们可能不会很好适当地处理和孩子的关系,比如溺爱孩子,就是一种错误的表达爱的方式,因为这对他们来说尽管是一种爱的表现,殊不知这种爱活生生地变成了一种对孩子莫名的伤害。因此,在这一点上应该引起格外的注意,适当的管理无疑会更好,不可过而有之。孩子的天性需要家长的释放,而不是扼杀他们的天性,在这个程度上孩子们的监护人做的也许还不够好、不够多。因为老人的思想和大人们所想的不一样,二者的生活习惯不同,所处的年代不同,处理方式、看待事情的角度有所不同,人生观和价值观方面也存在差异,这些都决定了他们不可能会像父母那样给孩子一个温暖而又健康的成长环境。不顾孩子的感受,甚至利用孩子是未成年人去做一些他们可能不愿意去做或者是一些他们不是很懂的事,对孩子的行为、思想放任不管,孩子因缺乏正确引导和教育,也会不同程度地产生人格和行为上的扭曲。心理学研究显示,13岁之前是儿童品德、情感、性格形成和发展的关键时期。缺乏联系和正常的情感交流和互动,更多的是因为长期不在父母身边而产生负疚心理,而从物质方面满足其要求,会容易养成某些不良习气,当然这其中就包括经济上的优越感与情感上的缺失。长期分开使得农村留守儿童经常要受情感上的饥渴和生活上的种种不便。这对子女的心灵无疑会造成很大的伤害,易使他们对家庭失去信任感和依赖感,从而对家庭给予他们的社会化教育抱有一种怀疑敌视的态度,从而使家庭社会化教育的效果大打折扣。农村留守儿童成长的关键时期,在价值观念及思想认识上无法及时得到父母正确的引导和帮助,在情感上缺少健全的关爱和沟通的环节,在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呵护和关注,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

父母的言行对子女也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发展,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亲子间的良好沟通和交流是培养子女发展全面的一个有力保证,也是预防子女违法犯罪的一道坚固防线。大多数农民工基本上每年回家探亲一次,有的甚至几年没有回家,这往往导致他们缺乏安全感,容易焦虑紧张,性格极易变得内向、自卑、悲观、孤僻,人际交往能力差。[10]由于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的机会次数比较少,与非留守儿童的亲子交往相比,留守儿童与父母的亲子交往更多地表现出了时间上的时间上的长期间断性、空间上的远离距离性、交往的长期非面对面性、互动频率较低性的特点。国情决定了我们国人的乡土观念,如果没有经济上的需求,一般他们是不会背井离乡去外地务工。从父母的角度出发,教育、管理孩子是他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但是由于其常年在外务工,也许是出于一种补偿的心理,在经济上对孩子显得十分慷慨。这对于缺乏一定理财能力和自控能力的学生来说,久而久之就会形成追求享受生活、自由散漫的习惯。另一方面,由于隔代抚养,有的长辈管教不严,不辩是非,一味偏袒、纵容孩子的不良行为,增加了他们骄纵跋扈的气焰,且教育理念与认识的偏差,也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增强了留守儿童教育和管理的度。

(二)学校教育的滞后

学校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另一个重要环境。农村留守儿童多是处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现阶段的农村学校教育资源稀缺,教育经费投入不足,难以有效弥补农村留守家庭的教育缺失和结构缺陷。农村小学教师队伍老化,学历水平较低,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较低,多年来一般只依据日常积累的教学经验任教,他们自身的知识结构也不是很完整,不能得到有效合理教育资源的续接,又因长期学习、生活、工作在乡村,交通不是很发达,信息闭塞。我国的农村留守儿童一般往往得不到家庭的良好教育和监管,同样可悲的是,在学校仍旧得不到行之有效的管理。学校在管理不了的情况下往往只能采取一些放任自流的方式,但这些方式对孩子们来说有时却不是一种很好的方法。例如留守儿童不健康的行为有时因缺乏学校的适当管理会得不到良好的矫正。另外,一些办学学校忽视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只教书不育人,忘记了“要做事先做人”的理念,。他们忽视了对留守学生心理健康的教育和情感的关注,只重视升学率。尽管现在提倡由应试教育变为素质教育,但农村大部分学校将升学率和教师的奖金挂钩。多数农村学校只注重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好坏,且教育管理模式简单,而忽略了他们的心理健康问题。学校教育的滞后促使他们的行为不受限制,极易成为暴力犯罪的实施者。再加上家庭生活的不完整,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在身体和心理发展上存在许多的困惑和问题,他们需要学校给予更多的疏导与帮助,需要通过集体、教师的温暖弥补亲情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但由于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育理念等多方面的制约,农村学校很少开设专门的心理课程并配备专门的心理教师,也很少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生进行生存教育、心理教育、法纪教育和安全教育,导致法纪教育盲区在我国农村十分严重。这些教育内容不仅对留守儿童是必要的,而且对当今生活在社会飞速变化,媒体迅速发展这一时代的所有儿童都是必要的。大量事实研究证明,接受了良好的学校教育,会对不良的家庭教育起到一个矫正作用,又可以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反之,学校教育不当,则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偏离正确的成长方向。在其他消极因素的作用、影响下,甚至有可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为人格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不断接受良好教育的过程,是一个文化不断熏陶的过程。犯罪学的实证研究表明,置身于低层次文化氛围中的个体,因其人格形成上的缺陷与不完善,如社会责任感淡薄、缺乏自制力、需求层次较低、行为趋向于粗暴等,通常来说,不仅犯罪率较高,而且往往易于实施激情性犯罪和暴力犯罪,犯罪动机也大多源于满足物质利益和感官刺激的需要。

(三)社会环境的影响

环境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是一个个体置身于其中的整个外部世界,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当前中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重新抬头,又正处于转型期,加之经济收入差距逐渐加大造成了农村留守儿童心理上的不平衡,促使着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意图与犯罪动机的形成。从而产生了一系列诸如哥们义气、贪图享乐、好逸恶劳、铺张浪费、一切向钱看等不良思想。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价值多元化的冲击,农村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方兴未艾,对于那些缺乏父母监管的留守儿童由于长期得不到父母有效的管理和教育,一下子就会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于是便到处充斥着这些低俗文化,并严重误导着留守儿童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以致道德和人格上的滑坡。农村留守儿童因缺乏家长的引导和监督,更易受到色情、淫秽、暴力内容的影碟、卡通画册、网络中不健康思想的影响。加之未成年人模仿性强、好奇心重、辨别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弱和暴力音像制品熏染的情况下,意志薄弱的留守儿童便会产生模仿、尝试、寻求刺激感、新鲜感的欲望,为了获取一时的快感,不惜以身试法,从而走上一条不归之路。

我国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1998年,公安部和教育部联合出台政策,要求外出务工人员的子弟教育要以流出地为主、公立学校为主,我国现有的户籍管理制度对户籍迁入、迁出条件的限制,是造成我国大量农村留守儿童问题存在的一个重要客观原因。再加上我国的户籍制度建设还不能跟上我国城镇化进程,使得我国大量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就业时不得不把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户籍制度以及与这种制度相伴而生的子女入学需在原籍所在地中考、高考等制度形成的壁垒;各地选用的教材不同,使得这些农民工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合理衔接的困境。在城市务工的农民,由于其所在地的消费水平和物价水平都比较高,使得他们无力承担子女在普通学校入学的高昂费用,而在户籍所在地的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却又无法解决升学考试;户籍条件的种种严格限制使这一行为变得着实无奈,不得不说我国目前实行的这一制度已经不能满足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需求,跟不上社会的脚步,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发展,造成了社会上许多不和谐和不稳定的因素。因此,让子女留守农村于是就变成了理所当然的选择。此外,社会上新出现的“读书无用论”这种观点对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也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被农民看成跳出农门吃上“皇粮”的金光大道变得不再那样通畅,这种负面效应长期以来被片面夸大,因而他们对子女读书的要求放松了许多。但我们应该意识到的是,[11]农村留守儿童是家庭这个机体的基本细胞,基本细胞出现问题,整个家庭机体就不能良性循环。然而怎样保护好这个基本细胞,是建立整个家庭机体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

我国农村留守儿童正处于青少年成长中的关键时期,他们辨别能力差,普遍具有猎奇心理,新欢新鲜的事物,对自我的认知也不是很清楚明了,对整个社会的认识能力水平也不是那么的完善,是非好坏的辨别能力不是很强。因此在遇到实际问题时处理起来不是那么的稳定,易感情用事、兴奋冲动,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一旦形成了错误的思想观念就很难改正,特别是平时缺乏父母在生活上和学校在学习上正确的教育和管理,于是就很容易堕入到违法犯罪的深渊中,而难以自拔。长辈亲属在隔代抚养的情况下,大多数疼爱成长中的儿童,农村地区的老龄人口处于文化水平相对低层次的一个群体,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经常出现的现象就是管教不当或者疏于管教,又因父母远离家庭,留守孩子就成为了学习上缺乏管理的、生活上缺乏关照、精神上缺少关怀的“空壳”,变成“学习上无人辅导、生活上无人照顾、心里话无人说”的“三无儿童”,造成相应的管教角色缺失,使得这些孩子普遍缺乏一个良好的教育氛围环境,长期上处于无人管束的这样一种状态。然而出现的恶果之一就是留守儿童往往因缺少父母的关爱而在幼小的心灵上引起各种不良反应,并容易导致心理上的各种失衡。他们在心理上最容易表现出下面两个特征:一是易冲动、重感情、虚荣心强。为了证明自己是一个男子汉,或者说为了博得异性的好感,为朋友两肋插刀,义气用事,打架斗殴,即所谓的“兄弟”。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发展成为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寻衅滋事等犯罪。二是寻求刺激和争强好胜。被坏人和不法分子利用,分辨是非能力差,头脑简单,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他们的犯罪动机也较为单纯、盲目且模糊,只为证明自己和显示自己,而从来不会考虑是什么样的后果。他们有时也常常会感到自卑、失望、孤独、忧虑,这种心态如果不及时调整,久而久之便会导致心理变态和性格扭曲,严重影响了其情感、品格和意志的形成。这些心理障碍和性格缺陷都为留守儿童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与成为违法犯罪的主体埋下了伏笔。

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不健康,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缺陷,不思进取和人生理想普遍不明的局面也大大存在。四川省心理学家游德良对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后发现,这些孩子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忧虑心理,107人有焦虑症状,88人属于易变性格,100%的孩子都很羡慕生活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小伙伴,在生活和精神方面产生了强烈的被抛弃感。更为严重的是在这些留守儿童中,有说谎行为的占57%,有过失行为的占35%,有攻击行为的占7.4%,有偷窃行为的占30.6%。[12]据对河北廊坊一所乡办中学的调查反映,576名留守儿童中“思想品德”达到优秀等级的只有89人,约占15.9%,达到良好等级的有178人,占38.02%,其余均为不合格。从此我们不难发现,得出的这样一个结论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留守儿童自身法律意识的淡薄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讲,作为一名研究法律的学子更有义务去探讨并挖掘其存在的根源显得尤为必要。

(五)相关法制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规定较少,或是规定的较为含糊,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保护体系尚未建立。到目前为止,我国相关部门还没有出台一项专门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法律法规,导致农村留守儿童在学习和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依照目前法律并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而且我国也并没有形成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的工作体系,公、检、法、司各部门也没有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当然这一切是都需要相关部门的通力合作。但是在很多地方仍旧出现着各部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局面,没有从根本上出台相关维护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关于其身心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的政策。虽然现行的司法保护制度已在全国覆盖多个领域,如《刑法》、《民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推进,但是在预防和维护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建立起一套相应并完整的保护制度,只能参考其他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现行法律保护制度。比如我国并没有设置专门的监护机构,确保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得到合理的维护,只是笼统地规定了监护人的范围。其次,我国相应的法律对于家庭监护状况不理的情形也并没有作出类似的处理规定。国家本应承担的监护责任往往无法实现,以致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法律职能,造成了一个法律现象保护制度上的漏洞和壁垒。因此从这个角度上国家相关法律部门仍亟需制定和完善一系列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工作的法律制度和措施。

 

三、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法律对策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如何预防和控制农村留守儿童少年犯罪,笔者认为应该结合多方面的相关因素,从家庭、学校、社会环境、留守儿童自身以及相关法制建设的不完善等多角度出发,共同去探讨这其中的根源所在,并把农村留守儿童纳入到有效的监管体系,使他们真正得到关心和爱护,茁壮健康地成长。

(一)加强家庭教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良好的教育是从家庭教育开始的,学生需要良好理性的家庭教育。因为留守儿童年龄小、见识少,对家长的依赖性强,在家的时间长,理解能力和自觉自主性都不够,自理能力差,学科基础知识也不具备,因此家长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这时,家长不仅是学生衣食住行的提供者,生活安全的监护人。家长和主导老师相比,在学生的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和完善中,起到一个更加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家庭当中,家长所扮演的角色应该是一个以身作则的榜样,把该怎么做、如何去做、为什么要去做这三者结合起来,树立孩子以家长为模范的典型例子,才会让孩子在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当中更好地处理事情,也更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发展。此外,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功能和作用,还需要采取形式的多样化,不应搞成单纯的宣讲案例和普通的法律常识普及,而应当努力使家庭子女养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守法观念。从这个程度上来说,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提高家庭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1、教育孩子时,家长之间要统一思想,不然孩子无所适从

2、在道德教育方面家长要做出表率,为人处世做到低调做人、高调做事;

3、在培养孩子的兴趣和特长时,一定要尊重孩子的个性发展,不要把自己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给孩子,要禁止不健康的东西触及孩子的视觉

4、家长也要加强学习,一则加强和孩子的联系和沟通,二则丰富自己的生活。

此外,家长和子女之间进行必要的交流和沟通更是决定是否是建立好这道桥梁根基的关键。没有交流就没有信任,没有信任就没有教育,提高家庭教育也就无从谈起了。在这一方面,家长尤其要注意自己在子女们面前所扮演的角色。良好的家庭教育也离不开一个健康的家庭环境,如果夫妻生活不和谐也极有可能对子女产生不好的影响,家庭周围环境的不健康亦是如此。因此,把家庭教育搞好,就是实现子女成长的第一道防线的成功保证。

(二)积极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加强学校教育、提高教师素质以及记录留守儿童情况、建立孩子留守档案、代理监护人联系方式、联系卡制度等等都是积极发挥学校教育功能的重要途径。教师应该经常与学生家长保持必要的联系,对孩子的生活、学习和思想状况进行相应的通报。教师对学生也应一视同仁,对我国农村当中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更要关心和爱护,多与他们进行谈心交流,了解他们心里最真的想法,不能让留守儿童流入社会成为“街角青少年”。教师不仅仅承担传授知识的职责,更重要的是引导孩子们身心健康的发展,身教多于言传,在对待长期与父母分离的留守儿童这点上该如何处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与此同时,学校对于如何加大制度上的管理更加有责任与义务去实现农村留守儿童在学校的各项正常权益的维护,对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和不法分子应该及时发现并阻止,避免留守儿童沾染上不良习惯,走入歧途。

此外,兴办农村寄宿制学校也是一个为了让农村留守儿童过上家庭式的幸福生活的好方法。因为有组织的集体生活和规范化的管理,可以及时提高农村留守儿童的团队意识,加强团结协作能力,并弥补亲情缺失的遗憾,强化个人对学校的依附感。正因为一个好的学习环境可以更好地促进农村留守儿童的学习,从而会大大减少一些违法事件甚至是犯罪事件的发生。

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学校应开设针对其身心发展规律的心理课程,加强对老师的法制培训,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引导他们走过人生发展的一个重要而关键的时期。因此我国的法律教育课程应该从我国立法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出发,将《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现行法律作为参照依据,并积极探讨和完善出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重点内容予以采纳,坚持立足于学生的身心特点去编写教材,使其更接近他们真实的阶段发展情况,而不是一味地在课堂上机械讲授和生搬硬套,从而使其灵活性得到最大的发挥。把保护农村留守儿童的相应的法律条文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种类以及法律后果应该表述具体,不应含糊其咎,教学过程中能够让孩子们通俗易懂的了解相关的法律术语并配合真实的法律案例,并且通过与孩子们的积极互动,教会他们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情况,以致能更好地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提高自己的法制意识。

(三)优化社会环境

营造依法治理的农村环境体系建设是预防和减少农村留守儿童违法犯罪的基础。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另一方面提高社会成员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力度,加强社会对留守儿童的关爱,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从而减少相应的犯罪。社会预防应立足于治理和净化社会环境,改革社会上一些相关不完善制度和管理模式,消除引起对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种种不利因素,积极创造出健康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积极健康成长。

从政府的角度来说,政府当前的政策制定既要考虑农民子女生活学习问题。也要考虑农民增收。拆除户籍制度壁垒,要求国家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核心的同时,并不在于完全取消户籍这一制度,而是要逐步弱化以至取消与户籍相关的城乡隔离的各种制度,从而彻底打破维系多年的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引导我国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城乡间的有序流动。同时,统筹城乡发展,逐步协调发展城乡教育。政府应逐渐实现以户籍制度改革为核心,拆除医疗、教育、就业等制度的壁垒,这是解决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的根本所在。同时,积极强化和提高政府相关社会职能,主要体现在农村留守儿童投入的加大,采取切实措施为留守儿童办实事,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普及法律知识,这一切的一切从社会因素的角度为留守儿童提供了一道坚固的防御线。

(四)强化自身法律意识

我国当前农村留守儿童大部分年龄小、文化程度低、个人能力有限,身心健康发展不是很完善,对法律知识的了解程度很少甚至不懂什么是法律,更谈不上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去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因此加强和提高留守儿童自身的法律意识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首先,关注留守儿童的心理需求,做好对孩子的心理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素质。留守儿童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但是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孩子的心理素质不过硬。他们正处于一个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确立起来的懵懂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辨别是非能力和抵抗能力非常低,对这个世界的认知还不完全了解,加上身心发展的不完善,又处于比较叛逆的这样一个特殊时期,决定了他们有着超强的猎奇心,萌发着这样一种想去尝试的欲望心理促使他们去实施所要完成的事,可是一旦处理不当的话就很容易越过法律的底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其次,提高留守儿童的法律意识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教育工程,法律教育不仅是学校的事情,更重要的是整个社会都应该关心的问题。孩子走出校园步入社会,如果法制教育没有做好,危害的是社会。因此社会也有责任来引导和教育学生走上一条正确的人生道路,社会上要做的就是提供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坚决打击一些容易对留守儿童容易造成误导的违法活动。

(五)完善相关法制

为保障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合法权益,必须建议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法规和一整套完整严密的规范体系来预防农村留守儿童犯罪,更加有针对性地健全法制,使其对相应的法律规范具有明确的规定性和可操作性。教育是“全民教育”,农民工子女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是全民平等的教育权利。但是农民工子女毕竟处于社会上弱势群体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却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针对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相关立法部门很有必要尽快制定出统一的法律法规,并废除相关法律规范中不合理、不明确甚至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条款,来填补我国目前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法律空白,作出一系列有利于随父母流动的或者在农村留守的农民工子女享受公平性的义务教育利益的规定,用法律手段强化政府部门职责,实现国家相关法律部门的职能,给农民工子女教育提供更多良好的社会条件。笔者欲从以下几个角度具体阐述一下如何具体完善相关法制,还给农村留守儿童一片阳光。

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公民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因此,在对待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情况时候,应切实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不能因为他们是未成年人,也不能因为他们不懂法律从而剥夺这一权利,从而真正实现国家宪法在治理我国农村法制的作用。关于如何保护他们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较为抽象模糊,这也为其日益凸显出来的弊端成为当然。因此,国家法律部门应该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实现法制农村的健康发展,使每一个留守儿童能够在一个健康、和谐的农村环境中成长。

2、我国《民法》从公民权利的角度出发,具体规定了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等。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也毫不例外,民法从微观上为公民权利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在违法性这点上做到了明确的规定,但是这和刑法上所说的违法性是有着严格的区别的。民法上的违法性主要是指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社会危害性不大,不至于构成犯罪;但是刑法上所说的违法性,其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犯罪,因此要正确对待二者的本质的确很关键。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过程中,民法也应该积极发挥出它的作用,在保护性措施这一方面,应该规定一些比较具体的法律条款来保障他们在学习、生活上遇到的种种困难。比如在家庭管理、学校教育和处于社会环境中,其相关的权利受到侵犯,应该做出有利于其身心发展的法律规定,当然法律的规定并不是一些简单的法律条款,而是从根本上使其权利受到保障,家庭、学校、社会要起一个带头作用,做出一种具有象征性权威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3、在刑事责任能力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到第十九条从各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也做出了一些相对应的量刑情节。这对于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权益保护方面也做出了一些典型的参考依据,因此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被写进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犯罪的权益保护的规定之中。我国《刑法》规定: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对于刑法第十七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负刑事责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才负刑事责任,绑架撕票的,不负刑事责任。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而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后面的规定也着实考虑到了这一特殊年龄段的实际情况,因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对待这一类性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从而做出了这样的规定,至少从法律层面上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法律只是考虑了单方面的,比如在他们实施了一般性的违法行为之后,法律该怎样做出正确且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性的选择?毋庸置疑,在这一方面应该要考虑到这一特殊群体的切身利益,并不是说不惩罚他们,而应该做到人性化管理。当然这一做法在我国已经得到一些很有效的管理实施,比如劳教所中心,正因为如此,我国相关立法部门应该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强化这一制度管理,加强教育感化,树立法律的威严,并改造相应的设施建设,做到以法育人,用法律的手段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我国刑法的积极作用,立法当中应该做出一些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种类和法律后果等类似规定,当然不可能囊括所有的违法行为,但我们可以以此为始,这是第一步,也是关键的一步,做好这一步,才有我们未来美好的发展前景。

4、《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我国公民权利的程序法,在保障人权、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公、检、法、司相关职能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作为当事人和被害人的时候,其相应的各种权利应及时得到保护。比如法院可以不公开开庭审理有关留守儿童的案件,在其有自首、立功等情形下可以具体考虑各种情形予以减轻量刑,检察院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可以考虑到他们的具体情况然后再进一步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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