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告知自己存在征信不良记录,陈某一头雾水,满是冤枉。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名誉权纠纷。
经查明:2015年11月,原告陈某某欲到某交通银行办理信用卡被拒,经到人民银行查询,原告于2012年3月5日在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分社有一笔贷款50000元逾期未还,导致原告在人民银行存在征信不良记录。
原告认为自己从未到被告处借款,也未授权别人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删除不良记录,但被告一直不予理会。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删除不良记录、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辩称,借款需要核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汨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在2016年4月30日前删除原告陈某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产生的征信不良记录;二、原、被告之间的名誉权纠纷就此了结。
法官提示:个人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他人借用或冒用,同时金融机构在办理借贷业务时,也要仔细核对借款人是否人证相符,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