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于岳阳市某餐厅从事服务员工作的曾某,在上班时不慎摔倒,造成身体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于是曾某诉至法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受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2013年下半年起受被告雇请,2014年1月26日,原告在上班时因地滑在走廊上摔倒致左手骨折。当即被送至医院门诊治疗,被告支付了门诊治疗费用。后原告又去了几家医院治疗。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受伤期间的误工及治疗赔偿问题,双方未能达成相关协议。2016年6月10日原告去司法鉴定所申请对其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为玖级伤残。被告对原告伤残玖级的鉴定结论不服,认为原告起诉的是人身损害赔偿,其伤情应当按照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的标准进行评定,不应当按照职工工伤标准进行评定,并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鉴定为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