瞿某超速驾驶摩托车导致一起车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瞿某因口角互殴,李某甲(另案起诉处理)路过上前劝解,被告又与李某甲进行互殴。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瞿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2735.67元。
2015年7月15日上午6时许,被告瞿某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因车速过快,将原告撞到在地,两车受损。原、被告在商量修理摩托车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推撞。被告瞿某遂即从原告的工具箱里抽出一把瓦刀,将原告砍伤,在原、被告支扭过程中,被告侄子李某甲(另案起诉处理)正经过现场,便上前进行劝解,被告停止了对原告砍斗,又与李某甲进行互殴。原告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因摩托车相撞引发矛盾而发生互相斗殴造成损害所形成的健康权纠纷,原告医药费、鉴定费根据原告提交的票据可以确定;关于误工费,因原告系农民,且原告诉请亦参照“农、林、牧、渔”工资标准计算,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确认原告误工费标准为97.6元/天;交通费酌定为100元。因原告受伤程度仅为轻微伤,对原告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此纠纷的发生是由于车祸发生后,在协商修理原告摩托车过程中,由于被告话语不文明,引致双方发生支扭而引起。纠纷发生后,双方理应冷静对待,心平气和的解决矛盾,而不应采取暴力互殴的方式,导致矛盾升级扩大化。冷静处理,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