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107国道上专门针对外地货车“碰瓷”的案件。该案被告人陈某,生于1998年,因伙同他人通过“碰瓷”方式在107国道诈骗两次外地货车司机现金18000元,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9日至10月2日,被告人陈某伙同王某、“表哥”、“舅舅”等四人在107国道汨罗市弼时镇路段以“碰瓷”的方式诈骗货车司机财物。作案时由王某或“表哥”开车寻找作案的货车,被告人陈某骑自行车背着事先已损坏的吉他在路边等候,王某或“表哥”找到作案的货车后电话告知被告人陈某,由被告人陈某骑自行车与货车相向行驶,在被告人陈某与货车会车时,由王某或“表哥”开车逼着货车往被告人陈某方向开,被告人陈某就趁机将自行车扔向货车,并假装摔倒在地,遂后,被告人陈某打电话给“舅舅”告知其被车撞了,由“舅舅”在电话中与货车司机谈赔偿的事情,以此骗取货车司机的财物。被告人陈某共实施诈骗两次,诈骗现金1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