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这个不懂法的农村男子,因喝了几两白酒,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不仅自己受伤,还因此被判刑并处罚金。
2015年7月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F5887E二轮摩托车沿老S308线由平江县长寿镇新港村晏家嘴方向往平江县龙门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长寿镇新港村路段时与沿S308线由平江县龙门镇方向往长寿镇方向行驶的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湘A608NP小型轿车相撞,事故造成张某某本人受伤,二车受损。经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为阳性,含量为237.439mg/100ml。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张某某因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真是受伤获刑还受罚,平江法院希望人们能通过这样的案例从中吸取教训,一定要做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