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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楼区法院呂仙亭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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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雅琼  发布时间:2016-05-09 08:54:52 打印 字号: | |

2016426日,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吕仙亭法庭在岳阳市西塘镇金家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王某保诉被告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家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金家村委”)、被告葛某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保诉称:1996年,原告与被告金家村委签订了《荒山梨树承包合同书》,承包了面积约为10余亩的荒山一座,合同期限为长期。1999年被告金家村委与案外人王某以抓阄方式将金家村约150亩的茶场土地承包出去,但王某无力承包经营,故将承包权转让给原告,并且约定了承包期限、相关交款事宜等。在承包上述土地后,原告历经数年修整土地、培育树木等,将荒山打造称远近闻名的果园示范基地,正当多年培育见成效时,2013年金家村委将被告承包、投资建成的160亩果场单方收回,并与被告葛某签订承包合同书,将原告的承包地发包给葛某,导致原告损失巨大,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并返还果场。

被告金家村村委会辩称:原告的承包期已经到期,被告有权重新发包;被告将涉案标的物发包给葛某合法有效。关于原告诉称在承包土地上进行建设投资的问题,根据1997年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在承包土地上适当地进行建设投资,其在诉状中所说的机械开荒等也不是原告个人所为,当时金家村在乡政府有挖掘机,当时的原告也只是出了油钱,由镇里出了挖掘机进行挖掘。而且原告诉状中所称的陆续种植各种果树,对照1999年合同的内容是明显不符合的,是根据1997年的合同进行种植的,而且合同中约定了在期满后,财产交由村委会。关于房屋的问题,作为现在房屋修道路征收的时候,征收款由原告所有,其他的道路等原告只支付了油钱,而不是像其所说的投入了几百万。作为政府退耕还林也补助了原告几万元。作为村委会,在合同到期后重新招投标的时候通知了原告,与最高竞价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合法有效。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葛加良辩称:同被告金家村委的答辩意见一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争锋相对,不相上下。作为原告而言,其辛苦了十几年的心血付诸东流,在法庭上,其情绪相当激动,尤其在法庭辩论阶段,更是一吐心中苦水,留下多年未曾留下的心酸的泪水。而对被告金家村委而言,针对原告的诉求,据理力争,寸步不让。而另一被告,则相对显得较为平静。

法院将此次庭审安排在金家村,其目的不仅是为加强法律宣传,而且也为了便利当事人以及更加深入了解案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另外,对于此次庭审,法院主动邀请了人大代表参与旁听、观摩庭审活动,主动接受监督,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也促进了工作执法,又加强了法院与人大工作的联络与了解。体现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岳阳楼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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