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溪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某幼园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1日,某幼园村民小组(甲方)和某如海超市(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乙方有权对外出租部分场地,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合同有效期内单方面终止合同。2006年1月12日,双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对外转包,须经甲方同意,在经营过程中因房屋改造所出现的房屋坍塌事故由乙方负责。经原告某幼圆村组同意,2008年10月3日,某如海超市(甲方)与被告程某(乙方)签订一份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经营权等整体转让乙方,原始租赁合同不变,某幼园村组在转让合同见证人签字盖章。程某按原始租赁合同向某幼园村组直接交纳租金,2012年程某对租赁场地改造,隔出四个门面并对外出租收租金,某幼园村组不同意改建,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程某和之前经营者签订的转让合同是一份租赁权转让合同,同时程某按原始租赁合同向出租房交纳租金,程某和某幼园村组形成租赁合同关系。由于合同中有约定,承租方有权对外出租,合同期内出租房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因房屋改建出现坍塌由乙方负责。因此程某因经营需要可以对房屋进行改造,转让合同上的原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遂判决驳回某幼园村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