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三被告陈某、张某和李某对于原告王某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了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2014年下半年,陈某准备在老家建造两层楼房。于是,陈某找到张某,协商将建房的工程发包给张某施工,并签订了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书。张某在施工过程中,将其中的装模工程又分包给李某。之后,李某雇请了王某装拆模板。2014年11月29日,在房屋建到第一层之后,王某在拆卸模板时不慎从梯子上跌落在地被摔伤。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药费21989元。2015年2月13日,王某伤情经巴陵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构成8级伤残 。对于王某的意外摔伤,陈某、张某和李某均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2015年9月9日,王某将三人一起告上法院,要求其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3934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李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王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疏忽大意,不慎跌伤,应自行承担30%民事责任;张某和李某,分别作为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在承建房屋的过程中,未确保施工安全,存在过错,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李某系接受劳务的一方,对于装模拆模场地的施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过错较大,应当对李某的物质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张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陈某虽无过错,但作为房屋建造的受益人,酌情认定其在受益范围内对王某的物质损失承担10%的补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