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3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游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宣判,判处游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
被告人游某某在汨罗市某社区开了一家餐馆。2016年2月3日15时许,被害人孙某某到该餐馆吃饭,饭后结账时,游某某收取了18元,孙某某认为菜价太贵,与游某某发生了争吵。后游某某退还了6元钱给孙某某,但双方气愤难平,又发生了争执和推搡,游某某从餐馆厨房内拿出一把菜刀将孙某某左手前臂砍伤,致使孙某某左前臂皮肤裂伤创口达11cm。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游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亲属赔偿了孙某某35000元,并取得了孙某某的谅解。鉴于上述情节,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