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被告人谭某某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查明:2015年11月6日11时许,易某某将从被害人霍某某处借来的一台黑色奔驰越野车停放在汨罗市建设西路与新村路交界处。中午12时许,被告人谭某某伙同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该处,由周某某负责望风,谭某某携带安全锤将被害人霍某某的奔驰越野车右后侧门窗玻璃砸碎,从车内盗得LV手提皮包一个,包内有LV钱包一个、金利来卡包一个、银行卡及证件等物品。经鉴定,被盗的LV手提包系仿真品,价值39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霍某某损失6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