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推出“砸金蛋”活动,原、被告一人出钱一人出力合伙参加公司的这项活动。砸金蛋结束后,被告迟迟不分钱给原告,在原告多次催讨下,双方达成协议,但被告迟迟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因从事天狮产品的直销业务相识,双方发生几笔借贷往来。作为天狮产品用户,只要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就有资格排队参加“砸金蛋”促销活动,每个资格有三次砸金蛋的机会。2013年9月,原告在被告处购买了1.8万元的天狮产品后,获得砸金蛋的资格,因被告的资格位比较靠前,遂借用被告的名义与被告合伙砸金蛋,双方约定所获利润一人一半,并于当日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被告在该收条下方载明:“超越计划出局获利税后48000元。原告与被告合作,各得24000元。大礼包归原告所有(18000元),出局兑现。”其中,该收据中载明的超越计划是指什么,原、被告均无法在庭审中陈述清楚,大礼包是指价值18000元的天狮产品。由于原告对电脑操作不熟练,加上又是以被告的名义砸的金蛋,被告亦未及时向原告披露砸金蛋的相关进程,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并多次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被告支付了原告5000元。
由于原告原告的砸金蛋未获得预期收益,原告亦照被告多次协商,双方于2015年8月在天狮几位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形成了书面协商记录,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到场人持一份。原、被告和到场的人员均在协议的下方签字。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最后确认砸金蛋仅出了两局,税后奖金48000元,还有卓越组尚未出局。由于砸金蛋属于一种射幸行为,卓越组能不能出局尚不确定,法律仅处理已然状态的法律关系,对于未然状态的法律关系不予处理,故双方一人分得24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5000元,由被告支付原告19000元。对于本案中产生的其他合同纠纷、借贷纠纷,法院一并进行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