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戴某某盗窃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被告人戴某某因疯狂入室盗窃,作案多次,虽然数额未达到巨大,但仍被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自2015年11月8日至2015年11月17日短短十天时间内,被告人戴某某在平江县城疯狂作案,采取破坏猫眼、使用自制“L”形工具开锁的方式,趁凌晨他人熟睡之际,在平江县城关镇先后潜入12户被害人的住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及金手圈、香烟等财物若干,共计金额为36100元。案发后,已追回2200元赃款和大部分赃物,且被告人某某家属已退还被害人损失20000元。
平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戴某某的行为属入户盗窃且其盗窃金额为36100元,已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50%以上,应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应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人戴某某不服,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这个疯狂作案的盗窃犯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