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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三庭:“爱”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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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爽  发布时间:2016-05-20 16:50:38 打印 字号: | |
调解现场
  5月20日,大街小巷的空气里都充盈着“爱”的味道,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法庭也不例外。民三庭的审判员肖芝乐主审的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成功调解,某幼儿园负责人当场支付2.8万元赔偿金。

  2013年11月14日下午,在某幼儿园等待放学的高某在园内玩耍时,因没有老师在旁看管,不慎摔倒,致其左腿胫骨中下段螺旋形骨折。事发后,高某的父母多次与园方沟通赔偿问题无果后,将某幼儿园起诉至楼区法院。而园方认为过错不在自己,遂将高某上诉至岳阳中院。

  肖芝乐法官接到此案件后,认真查看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在4月28日组织了双方开庭。庭审结束后,双方仍然僵持不下,肖芝乐分别站在双方的角度进行电话沟通,甚至加班加点寻找突破口促成双方和解。最终,双方同意和解,并且选择了“5.20”这个特殊的日子当场支付结案。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络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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