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的案件依法进行了宣判,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经查明,2015年12月25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甲驾驶宁A6075x重型半挂车载着31800千克(该车核载质量19000千克)的货物从宁夏银川出发,27日8时15分左右,由北往南沿京港澳高速公路行驶至1379KM+325M处时,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桂BOP09x号轻型货车因前方道路不通畅而减速停驶在此处的行车道上,已开启双闪警示灯。被告人张某甲的宁A6075x重型半挂车随即与被害人崔某某的桂BOP09x号轻型货车发生追尾碰撞,并推动桂BOP09x号轻型货车与停在前方由张某乙驾驶的豫D8102x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桂BOP09x号车上的催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因疲劳驾驶严重超载机动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到案,并赔偿死者催某某、韦某某、陈某某家属经济损失各3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报警,并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