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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销售“鱼雷”致人重伤获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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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艳兰  发布时间:2016-05-24 10:55:07 打印 字号: | |
  平江女子黄某为了牟利,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仍然私自销售,可谓利欲熏心。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案,法院一审以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5年6月下旬开始,被告人黄某在平江县三市镇肥田村自己经营的“家兴烟花鞭炮批发店”内,明知其购入的“鱼雷”系不符合保障人身安全标准的产品,仍多次向被害人张某销售。2015年7月3日,张某在三市镇三新村余家组一河中使用从被告人黄某店中购买的“鱼雷”炸鱼时,将自己的左手炸伤。

  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五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产品,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民事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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