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现又因付钱利用他人住宅开设赌场再获刑。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5年8、9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先后在华容县章华镇城南桥附近郭某的住宅、远大农贸市场附近沈某的住宅开设“三公”赌场三次。
2015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与郭某商量在其家开设“三公”赌场,郭某答应。两天后,袁某电话联系袁某某、肖某告知其在郭某家中开设赌场,邀请他们来参赌,并要他们再联系了蔡某、古某、肖某、袁某某、陈某等20余人。被告人袁某开始组织“三公”赌博,赌注规格为100元人民币起注、上不封顶。至赌博结束,被告人袁某抽取“水钱”六七千元,并付给郭某900元作为报酬。
次日13时许,被告人袁某在沈某的住宅采取与上场赌博及抽水一样的方式开设“三公”赌场,邀集上次参赌的人员前来参赌。至结束时,被告人袁某抽取“水钱”五六千元,并支付给沈妻100元的卫生费。第二天,被告人袁某想继续在沈某的南杂店开设赌场,被沈某拒绝。于是被告人袁某再次到郭某家中开设赌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供他人赌博,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案发后被告人袁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