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君子取财,取之有道。吴某某等人却无视法律,黑心贩卖假烟,销往农村婚丧嫁娶等场所。近日,吴某某等三被告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在汨罗市人民法院受审,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何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经查明,2015年3月,吴某某通过他人介绍与福建人王某某认识,并商量购买假烟事宜。为防止被发现,两约定下京珠高速后,在郴州市五里牌镇南阳客运服务站已废弃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南阳客运服务站)交接。王某某销售价值962650元的硬盖芙蓉王、盖白沙等假烟给吴某某,吴某某又将假烟销售给本市兴罗门批发市场从事批发业务的何某某等人,何某某又将假硬芙蓉王以每条130元、假精白沙每条60元销往本市农村婚丧嫁娶等场所。
2015年8月30日,王某某又与吴某某交易时被当场抓获,扣押假芙蓉王香烟30件。何某某的销售金额也达23万余元。从吴某某、何某某处扣押的硬芙蓉王、精白沙香烟,经湖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何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销售假冒伪劣卷烟,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