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上午8时许,湖南益豚生态农业有限责任公司郑飞艳等四人,行色匆匆,万分着急,找到汨罗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要求法院立即帮助阻止其与蔡某合作生产即将出栏的554头生猪被私卖。
经查,湖南益豚生态农业责任有限公司与汨罗市罗江镇蔡某签订了养殖生猪的相关协议,由公司负责猪苗、饲料和猪病防治,由蔡某负责场地、人工饲养,生猪出栏时按照约定的价格再由公司回收。由于上半年猪价上涨以及其他一些原因,在利益处理上,双方产生分歧,为此蔡某扣留尚未出栏的一半存栏猪(554头)不交公司,并积极联系买主准备私自出售。
湖南益豚生态农业责任公司在汨罗地区采取“公司加农户”形式合作养猪,合作对象有70余户,蔡某的行为如果得不到有效制止,将会在整个区域造成极坏影响,为此,该公司一边与蔡某反复协调,一边极力拦阻,但是拦不住,情况十分紧急。
接到相关民事裁定书后,执行局当即组成由政委李智军带队共24人的“执行110”队伍,先派出2名执行员到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保证金1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确保担保财产确实到位。然后,24人乘两台警车直奔蔡某养猪场所在地汨罗市罗江镇罗滨村,依法采取相关扣押措施。
到达现场时,蔡某的同伙周某正在赶猪上车,而此时,周某已经私卖了6头生猪,执行人员当即进行制止。在执行人员出示证件、法律文书,履行告知等相关手续后,蔡某、周某等仍不予配合,而是采取关门、躺车下、持高压电棍守护驾驶台及自杀相胁等手段阻止法院执行。
面对此情形,执行人员排除一切干扰,坚持以强制手段与耐心说服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在公安派出所及村组人员的共同配合下,最后说服了蔡某,周某,至当日下午14:45,顺利将548头生猪扣押,完成点数,交付,过磅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