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和张某分别系中国电信华容分公司的正式职工和临聘人员,二被告采取现场偷现场卖的方法处理电缆,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6月下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某与被告人张某经策划后一同来到华容县护城乡某村准备偷盗华容县电信公司的废旧电缆,被告人刘某联系了收购废品的柳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收购。被告人刘某爬上电杆剪下电缆后,被告人张某将电缆捆绑好运到柳某某的三轮摩托车上,二被告人所盗电缆销赃得款1550元。经鉴定:被盗废旧电缆价值4820元。
2015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了电信公司损失5000元,得到了电信公司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了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