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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承揽人资质无要求工程中提供劳务者受伤定作人并不当然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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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奇志  发布时间:2016-06-03 15:18:36 打印 字号: | |
  [案情]

  被告李某兴承租了四个铺面,因经营需要需将四个铺面中的三面间墙拆除。经协商被告李某兴以3500元的价格将三面间墙的拆除及废碴的清运工程发包给了被告李某桂,施工人员组织、施工安排管理、工具提供、工资发放均由李某桂负责。2015年8月22日,被告李某桂雇请的原告艾某在敲击一面间墙距地面约30CM的墙面的时候,墙体突然坠落将艾某左脚砸伤,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给原告造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另查明,被告李某桂没有对原告艾某对提供劳务者进行过安全教育,原告采取危险方法拆除间墙时被告李某桂没有及时制止,亦没有任何安全防护的装备或设施。被告李某兴没有审查过被告李某桂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或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

[分歧]

  本案对被告李某桂与原告艾某构成劳务关系,被告李某桂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赔偿责任,及原告艾某采取违背安全生产常识的施工方法拆除间墙,自身有一定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并无分歧。但对于被告李某兴将对承揽人施工资质并无明确法律规定要求的间墙拆除工程发包给承揽人李某桂,对原告的损失,被告李某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没有法律明确规定房屋间墙的拆除必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承揽,故李某兴作为定作人并无选任的过失,依法不应承担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间墙拆除工程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揽,但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李某桂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没有尽到必要注意义务,存在选任的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1.虽无法律明确规定间墙拆除必须由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承揽施工,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定作人对承揽人是否具必要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查和注意义务。间墙的拆除如方法不当,一方面有可能给建筑物构成损害,另一方面有可能给提供劳务者造成伤害,是一种具有较高危险性的施工项目,承揽人应当具有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或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以保证施工的安全。故对资质无要求的工程,定作人仍应对承揽人是否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2.实务中,提供劳务者往往安全防护意识不够,容易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而“包工头”往往没有必要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经济实力一般较弱,如果机械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对承揽人资质没有要求的工程,一律认定定作人不存在选任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提供劳务者的损失往往得不到足额赔偿,不利于保护提供劳务者的合法权益。对一些危险系数较高,但并无资质要求的施工工程,应当提高定作人对承揽人选任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定作人应对承揽人是否具备必要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否则应认定定作人具有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本案中,被告李某兴没有审查李某桂是否具备施工资质,也没有对李某桂是否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进而将三面间墙拆除及废碴的清运工程发包给了没有任何安全生产条件的被告李某桂,被告李某兴没有尽到必要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其作为定作人在承揽人的选任方面存在过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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