端午节期间,汨罗法院屈子祠法庭办案人员为一起离婚案件,前往汨罗市新塘乡磊石村的被告江某家中,听取过节才回家的江某意见,送达判决文书。同时,给原、被告的女儿送去了学习用品。
原告吴某系智障二级残疾人,2010年经人介绍于被告江某相识后不久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健康活泼女儿。因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缺乏沟通,致使感情破裂,原告吴某向本院起诉后,鉴于本案的特殊性,承办人员多次前往被告家中了解情况进行调解,了解到被告江某父亲因意外事故去世多年,母亲体弱多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被告江某长期在外务工,女儿只能由江某年迈的外祖父母代为抚养。
根据该案的特殊情况,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院作出判决,依法准许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女儿由被告江某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双方均表示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