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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擅领亡父死亡赔偿款 继母无奈将继子诉至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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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立春  发布时间:2016-06-14 11:10:58 打印 字号: | |
  虽然是继母,但因与生父办理了结婚登记,故生父死亡后,继母的合法权利不容侵犯。近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对一起侵犯继母合法权利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继母夏某某应分得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各计240000多元,维护了继母的权利。

  1998年,夏某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刘某某结婚并共同生活。刘某某与前妻生育了二个儿子。2015年7月,刘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经当地司法所主持调解,达成责任人总共赔付死者亲属71万元的协议。继子通过司法所领取了56万元赔偿款。夏某某认为继子所领款项已超过继子应得份额,要求返还。继子认为夏某某系继母,对父亲生前也没有付出很多,不同意返还。夏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得34万余元。一审法院扣除丧葬费用为100000元后考虑到夏某某年龄较大,可适当照顾,遂判决夏某某继承刘某某遗产人民币21万元,除去赔偿义务人尚应支付的15万元,由二个继子共同支付夏某某6万元。夏某某不服,以刘某某死亡时总赔偿款中有180500元扶养费,应归其所有,余下的部分才能分割等理由提起上诉。民一庭受理该案后经多次调解难以达成协议,及时合议后认为夏某某在刘某某死亡时已年满55周岁,且患有癌症,故其要求先分割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再进行分配的上诉理由成立,但其要求的金额过高,予以部分支持,遂改判由夏某某分得刘某某死亡后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共计243444.5元,扣除原审法院暂停支付的150000元,由二继子共同支付某某83444.5元。

  据悉,民一庭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注重保护弱者利益,维护家庭伦理道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岳阳市中院网站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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