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当庭调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共获得赔偿117万元。
原告苏某某受雇于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和某电力公司。2014年5月22日,原告等人领取了发放电表及配件材料,填写工作任务单后,工程和供电所负责人安排原告及工友共同乘坐一台三轮摩托车。由廖某某驾驶前往工地,行驶过程中,因其不熟悉路线,改由李某某驾驶。李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上坡急转弯时造成翻车,致原告苏某某受伤,先后在汨罗市人民医院、省人民医院、湘雅二医院院治疗。
出院后,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系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发包,原告在汨罗范围内从事电表安装过程中受伤,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205155.88元。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现金76.6万元,在本案审理之前已经向原告支付的17万元,原告表示认可;被告某电力有限公司自愿补偿原告现金23.4万元,案件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