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平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法槌敲响,一起由该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吴来程主审的盗窃案件正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2月份至2015年11月份,被告人康某伙同向某、王某某(已作治安处理)先后在平江县伍市镇、汨罗市天井乡等多地实施12次盗窃,盗得黄牛一头、山羊四只、摩托车两辆等财物。部分销售给他人,共计得赃款2140元。其中康某实施盗窃12次,分得赃款1460元,向某实施盗窃11次,分得赃款680元,羊肉若干。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合议庭当庭宣判被告人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据悉,该院于5月中旬制定了《“院长、庭长开庭季”活动实施方案》,要求院、庭长重新穿上法袍,拿起法槌,坐堂庭审,并提出硬任务,下达硬指标,以点促面,充分发挥其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逐步实现办案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