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因传言而心怀不满,放火焚烧他人车辆,最终难逃法网。近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被告人黄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被告人黄某因在外多次听闻其妻子与同村张某之间存在不当关系的传言,遂产生了通过焚烧其面包车的方式报复张某以泄愤的想法。2015年11月1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带着半可乐瓶的汽油以及用于引火的纸棒,来到张某停放面包车的地方,并将半瓶汽油倒在面包车的车头,然后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引火棒点燃。在看到面包车车头被燃烧后,被告人黄某驾驶电动摩托车离开现场。
2016年3月4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支付了赔偿款,被告人黄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了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