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初,平江县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了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向某离婚的起诉状。立案庭法官发现被告向某正在岳阳市湖滨强制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而原告陈某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绥滨,遂向原告释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黑龙江绥滨县人民法院管辖。
听了法官的解释,陈某当场面露难色。陈某告诉承办法官,平江与黑龙江绥滨县远隔千里,来回奔波耗时较长,陈某现在外打工,假期即将结束,况且也不知道绥滨县法院能否立即安排办理,而被告向某的母亲也来到了立案庭,告诉法院向某也表示过希望能解除婚姻关系。陈某请求平江法院考虑她的特殊情况,对她与向某的离婚诉讼进行立案调解。
立案庭法官在考虑到了陈某与向某的实际情况后,本着司法为民、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便利的原则,通过岳阳市湖滨戒毒所与向某本人取得了联系,在得知被告向某确实同意离婚意愿后,第二天便与原告一同前往该戒毒所与向某见面。在与向某当面沟通的过程中,该院立案庭的承办法官向向某说明了陈某起诉的情况,并明确告知向某该案本应由黑龙江绥滨县法院管辖,在征询向某对由平法县法院管辖无异议的意见后,即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随后便进行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立案庭法官不仅对原、被告的离婚诉讼进行了调解,使得双方顺利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还劝诫向某珍惜改造机会,努力戒除毒瘾回报社会。原告陈某和被告向某都对承办法官表示感谢,对平江法院司法便民、司法为民的务实作风由衷地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