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收割的稻谷,出售后一直没有收到稻谷款,多次讨要无果,便一纸诉至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日前,该院审结此案。
2015年7月,原告许文芳将1150公斤的稻谷以1.8元/公斤的价格出售给被告彭博,被告彭博出具一张“今收到许文芳1150×1.8交来的稻谷,金额2070元”的收据,被告彭博一直未支付稻谷款,多次讨要无果,故原告许文芳诉至该院,请求判令被告彭博归还稻谷款2070元。
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彭博在收取原告许文芳的稻谷后,向原告许文芳出具了收据,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收据中已明确记载了应支付的稻谷款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070元,该院予以支持。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