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期间雇工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岳阳楼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被告刘某某支付原告刘某车辆赔偿25000元。
2015年7月,第三人雷某受原告刘某委托,雇请被告刘某某为其开车前往岳阳县取货回岳阳市,约定酬劳200元,将小车交付给被告。被告驾驶该车在岳阳县107国道行驶时,因操作不当,撞在路旁大树上,造成车辆受损的事故。事故发生的当日,该车辆被送往修理厂。修理厂出具的维修委托书、估价单显示维修工时费、维修材料及附加费共计9万多元。原告认为该车已无维修必要,并未对该车辆进行实际维修,而是以4万多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另查明,该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为原告,销售价格为12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某在驾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造成本案车辆受损,理应对本案车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获知维修费用较高的情况下选择转让,实属情理之中。原告的实际损失应当是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由于本案车辆在原告转让时的市场价格已无法确定,考虑到该车辆12万多元购进,以4万多元的价格转让,且在事发前已经使用约8个月(行驶3万多公里),结合本案车辆的受损程度,法院综上情况,酌情认定原告车辆损失为25000元。遂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