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被告人龚某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13时许,被告人龚某某驾驶自己的黑色吉利小车窜至被害人高某某经营的商店内,以购买方便面、鞭炮为由,趁被害人高某某不注意,盗得其卧室内黑色手提包一个。在被告人龚某某离开现场时被高某某发现,被害人高某某随即上前抓捕,被告人龚某某遂上了自己的车欲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高某某用右手抓住龚某某的衣服,左手抓住龚某某的车门把。在此情况下,被告人龚某某仍强行启动汽车将被害人高某某拖倒在地,致其全身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高某某手提包内的15600余元现金被抢走。
案发后被告人龚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高某某退赃15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实施盗窃被发觉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龚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法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家属代被告人退赃给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