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因此,购买道路交通强制险不仅是个人保障,更是必要举措。近日,湘阴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未购买强制险而只能为原告及自己损失“买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去年11月15日16时许,原告雷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湘阴县南湖洲镇某乡村公路左转弯时,与由南往北方向直行的被告杨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原、被告双方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雷某住院治疗总共花费了8650.5元医疗费用,出院后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因双方均系无证驾驶、并未购买交强险。经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原告雷某负主要责任,被告杨某负次要责任。雷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损失。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杨某既然违反了交通规则,就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该院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事故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杨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雷某自负70%的责任。但因被告杨某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交强险,其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原告雷某的损失,剩余部分再分别按双方责任分摊。据此,该院依法判决由杨某赔偿雷某各项损失1877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