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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未划责 肇事车辆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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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邹方全  发布时间:2016-07-25 10:37:14 打印 字号: | |
  交警部门未划分事故责任,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宣判,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34397元,肇事司机何某赔偿李某7742元。

  2015年10月23日上午,李某驾驶摩托车沿G106线右侧从南江往冬塔方向行驶至罗洞村一交叉路口时,恰遇前方同向行驶由何某驾驶的小轿车右转湾进入叉路口(该路口为T型路口),摩托车避让不及与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李某受伤后,何某立即用肇事的小轿车将李某送到浏阳医院救治,双方均没有及时报警,而是由何某的母亲过了三天后才去交警部门报警,交警部门接警后到现场进行了察看,并询问了事发时的在场人,后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认定李某的摩托车与何某的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但由于为事后报案,双方车辆均已离开现场,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各方当事人在此事故应承担责任。事发后,交警部门就赔偿事项组织双方调解未果,李某将何某以及何某轿车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四万八千余元。法院受案后对相关在场人进行了调查,确认双方确实发生了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后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没有划分,但根据李某、何某的陈述以及交警部门对在场人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事发时被告何某驾驶的小型轿行驶时到106国道南江镇罗洞村沙塘路口右转时,同向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摩托车避让不及,以致摩托车撞上何某驾驶的轿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本案中,何某驾驶的轿车从106国道转入右侧的沙塘路口时没有及时减速,没有注意到后方来车,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而本案的李某驾驶摩托车没有与同向行驶的轿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以致在前面的轿车右转时来不及避让,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李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遂判决由何某轿车的保险承保人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34397元,何某赔偿李某7742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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