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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非法储存爆炸物,平江一男子获刑四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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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锋玉  发布时间:2016-07-29 16:10:39 打印 字号: | |
  雷管、炸药等爆炸物属违禁物品,国家对其进行严格管理,公民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湖南省平江县一男子却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盗窃、非法储存爆炸物。2016年7月27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对该男子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施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盗窃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15年10月31日,被告人施某应同行张某之邀到平江某矿区与矿方商谈设备安装打孔事宜。施某进入一副矿洞查看地形时,看见第一个安全洞放有两袋雷管。因平时喜好炸鱼,施某在离开矿洞时临时起意将两袋雷管(共计40发)偷走,回家后将雷管藏匿于自己家中的大厅内。案发后,民警对施某进行盘查,施某回到家中后,又将自己藏匿的爆炸物转移到本村村民毛某的旧屋内。

  2015年11月6日,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不仅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雷管的犯罪事实,还交代了自己储存了其他爆炸物品,并交代了自己藏匿爆炸物的地点。民警遂赶到毛某的旧屋依法对爆炸物进行了扣押,扣押了施某盗窃某矿区的40发雷管,同时还扣押了施某所交代的自己储存的其他爆炸物品膨化硝铵炸药16筒(2.4公斤)、电雷管5发、火雷管3.28米、自制炸药包一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施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存放爆炸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同时,施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爆炸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施某一人犯两罪,属数罪并罚。案发后,施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平江法院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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