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距华容县七十多公里,被告人谢某某一伙从岳阳市奔赴华容县准备盗窃摩托车,最终获刑九个月。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16年1月14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与同伙姚贤五(在逃)从岳阳市到华容县,准备盗窃摩托车。随后二人在华容县章华镇港西南路“圆通快递”公司门口将被害人吴某停放的一辆灰色“豪爵”牌两轮踏板摩托车盗走。后由被告人谢某某将所盗摩托车以2400元销账给胡某。案发后华容县公安民警在胡某处将摩托车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吴某。经华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谢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