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致身体行动不便,起诉至法院索赔,为了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南江法庭在伤者所在的村就近开庭。
原告吴某是南江镇崇义村人,2015年7月17日晚吴某驾驶摩托车在南江镇幕阜大道与被告冯某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吴某身受重伤,行动不便。因原、被告不能自行达成协议,原告起诉至法院,南江法庭受理此案后,考虑到吴某行动不便,为了就地化解矛盾,且兼顾普法宣传教育功能,故将庭审地点设在原告所在村。庭审以日常化的言语,通俗易懂的方式将案情丝丝捋顺,吸引了周围群众数十人来旁听,群众“用脚投票”以实际行动“追捧”巡回法庭,也表达了对法律的学习热情和真诚信仰。
开庭后,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差距较大未能达成协议。法院遂及时作出判决,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的比例分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冯某驾驶机动车掉头时未让优先车辆先行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及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鉴于被告冯某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首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吴某121500元。超过交强险的损失酌定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冯某承担70%的责任。又因被告冯湘波所驾驶的车辆已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投了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由某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赔偿原告100289元,被告冯某还赔偿原告11796元。判决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判决,赔偿款也全部履行到位。该案的处理既及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又积极维护了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