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旬老人前往信用社存钱,不料路遇骗子陷入其精心设计的骗局,被盗取仅有的10000元血汗钱。
2015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唐某伙同龚某、周某驾驶一辆雪弗兰小轿车,在平江县安定镇106国道路段,遇到前往信用社存钱的被害人何某。当时由龚某驾驶小车停靠在何某旁边,由被告人唐某以问路、顺路载其前往为由将何某骗上车。在车上,由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周某谎称车子玻璃坏了,要被害人何某用双手去推玻璃,分散何某的注意力,由被告人唐某在被害人何某到目的地要求下车时,趁其未注意时将何某右侧裤口袋内所放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盗出,并迅速关上车门。当何某发现后,龚某则立即驾车逃离。所盗得款项三人各分3000元,其余1000元作租车费、油费和吃饭等开支。
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该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